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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扰民时间规定的法律依据

2020-01-17 38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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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噪音扰民的事件规定是: 家庭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日常休息时间,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 也就是说,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中午(12:00至14:00)及18:00至次日08: 00,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动。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馆); 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组织宣传庆典、文化娱乐、群众集会等活动排放噪声的,活动组织者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 合理使用音响器材,且在中午(12:00至14:00)和夜间(23:00至次日07:00)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三、建筑施工噪声:在中午(12:00-14:00)或者夜间(23:00-07:00)施工产生噪声扰民的,可分为三种大情况区别看待。 另外,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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