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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罚款可以不交吗?

2021-01-15 8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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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法院判处的刑罚处罚是罚金。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具有强制性,罪犯必须缴纳。在法院判刑后,罪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罚金,期满没有缴纳的,法院应予强制性追缴。 对于在服刑期间拒绝缴纳罚金的罪犯,必须在刑期以及执行方式上有所体现,即在假释、减刑必须有所限制,从严处理,可能不予减刑或假释,直接影响法院的立功减刑。 罚金的缴纳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 在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下,罪犯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指定的期限是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 在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下,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缴纳时间有一定的伸缩余地,利于罚金刑的执行。 3、强制缴纳。 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强制限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导致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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