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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不在身边怎么起诉离婚

2023-02-18 2,899人已浏览
  • 赵丽律师

    赵丽律师联合创始人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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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结婚证不在身边起诉离婚的方法如下: 1、补领结婚证。按照法律的规定,双方离婚需要注销结婚证才能从法律上解除夫妻关系。所以可以先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后再离婚。补领结婚证的具体情况如下: (1)近两年登记结婚的夫妻,档案还存在各区县的婚姻登记处,补办人只要带上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合影再到初次领证处补办,当天即可拿到新证; (2)登记结婚已经超过两年的夫妻想要补办结婚证,则需要到各区县档案馆查出登记材料,复印后再带上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到当地婚姻登记处补办即可,当天就可拿到新证。 补领婚姻登记证需要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如下: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4)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提交3张大1寸双方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申请了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根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因此,已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当场)当事人亲自到区婚姻登记机关,当场提出申请; (2)受理:(当场)登记员现场核验申请材料,当事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当场予以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声明书》; (3)审核:(当场)登记员审核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4)审批:(当场)登记员见证当事人在《申请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声明书》上签名并按指纹; (5)办结:(现场办结)登记员打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签名; (6)送达: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颁发当事人。 3、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机关有可能因婚姻登记档案已移交而无法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档案存放地。根据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情况。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具体情况如下: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 (3)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亦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持该复印件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起诉离婚的的流程以及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立案法院: a、对方一直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离开户籍所在地不够一年,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b、对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向现在居住地法院起诉; c、对方有这几种情形,向原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法院起诉:对方不在国内;对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对方正在被强制性教育;对方正在被监禁。 (2)立案需要携带的资料如下: a、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本人居住证等居住证明一份(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c、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d、对方居住证等居住证明一份(向对方居住地法院起诉); e、起诉状两份; f、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明、房产证等财产证据复印件两份; g、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3)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 (4)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a、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b、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f、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5)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 (6)调解无效,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7)在法庭进行审理后,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g、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 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十七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通过省级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开展实时联网登记,并将婚姻登记电子数据实时传送给民政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并制定婚姻登记信息化管理制度。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保存的本辖区未录入信息系统的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系统。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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