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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背书人有连带责任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23-08-17 1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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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律师解答 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人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在汇票的票据债务人拒绝付款时,持票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九条  【追索权的限制】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  【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n(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n(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n(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n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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