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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信用卡无力偿还是否构成犯罪

2022-11-29 39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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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无力偿还信用卡,是否会构成犯罪,需视情况而定。 一、无力偿还信用卡的,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关于“恶意透支”,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认定标准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是恶意透支。 (1)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2)恶意透支的限额认定 恶意透支的限额仅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3)有效催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3、“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认定: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二、持卡人被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后,仍未履行债务的,可能构成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还款义务人有下列行为的,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持卡人无力偿还债务,但其行为不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罪名的构成要件的,不构成犯罪 持卡人无力偿还债务,是否构成犯罪,应取决于其行为是否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罪名的构成要件。若持卡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有关罪名的构成要件的,系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若持卡人的行为不足以构成“恶意透支”的(如透支的限额未达到恶意透支关于数额的认定标准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若持卡人确实没有能力执行,或其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范围的,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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