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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行政诉讼主体进行认定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2024-04-11 1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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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四)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n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n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n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n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n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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