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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昏迷了应该如何指定监护人

2024-05-27 3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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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案情简介 路某与蒲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8月26日,蒲某在家中休息时突然昏迷,经医院抢救治疗一个半月后,转入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治疗一年半后仍处于昏迷状态,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性癫痫;植物状态,无意识。蒲某住院期间一直在危重病房,已经花去巨额医药费,家庭负担极重,出院时还欠下了医院医药费未结,为治病家人四处奔波,准备将登记在蒲某名下的唯一一套住房出售,但蒲某对外界事物已经丧失了认知能力,亦无任何表达能力,无法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为早日变卖住房做进一步治疗,蒲某的丈夫路某于8月5日向顺庆区法院申请宣告蒲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其为监护人。 成年人昏迷了如何指定监护人呢? 考虑到被申请人蒲某的特殊情况,主审法官及时指定蒲某的父亲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于8月7日安排了开庭。申请人路某向法庭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结婚证、社区居委会证明、《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材料。经过严格审查,能够认定申请人路某与被申请人蒲某是夫妻关系,蒲某在生活上完全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已丧失自我认知能力,达到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度。主审法官询问了被申请人蒲某的父母,其父母表示愿意将蒲某接回家中护理,路某也表示愿意作为蒲某的监护人。 在充分了解案情,对案件有充分把握后,顺庆区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判决,宣告蒲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路某为蒲某的监护人。蒲某的亲属表示感谢法院及时作出判决,并将及时筹集费用用于蒲某的治疗。 去法院起诉,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由法院指定。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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