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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的双方当事人怎么称呼

2023-06-01 6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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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仲裁的双方当事人称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劳动仲裁的办理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劳动者应当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后,将进行受理审查,确认申请人身份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开始调解:如果符合条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会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可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协调下进行; 4、进行仲裁:如果调解不成立,劳动仲裁委员会将会进行仲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最终做出仲裁决定; 5、履行仲裁决定:劳动仲裁决定一旦作出,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的流程如下: 1、申请仲裁;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自动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综上所述,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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