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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需要提前多久交钱呢

2024-04-26 1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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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正式安顿住所之前,负责管理房屋征用事宜的机构须向受影响的人们支付临时住房补贴。这一项规定已为法律所认可——根据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用人既可选择接受货币补偿方式,亦有权选择要求房屋产权进行交换。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市级或县级政府即需提供适当的物业以供进一步的交换,同时还需要与受征用者一起算出并清算被征用房屋的市场价格以及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 种种迹象表明,房屋征用实质上是国家在对个人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行使的一项具有强制性的行政交易行为。 这场行动又必须紧紧围绕着所谓的“公共利益“需求及诚信对待公平补偿展开。具体来讲,国家仅能在特定且“公共利益“需求达到极致的时候,在给予土地使用费所有人合理赔偿后,方才有可能依法依规提前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施征地拆迁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规定严格,包括报备前的公告程序、详细的调查程序、必要的听证程序、严谨的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一般而言,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失效的原因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其一,因双方就征用事宜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便随之消失;其二,当拆迁人依据法规程序申请司法强制拆除时,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将随之被征收完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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