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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和死刑立即执行有哪些区别

2022-11-03 413人已浏览
  • 黄海峰律师

    黄海峰律师律所副主任

    江苏策霖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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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判处死刑和死刑立即执行区别如下: (1)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与死刑立即执行相对应的一种死刑执行制度,是对应当判处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制度; (2)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3)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什么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 3、死刑的执行程序。死刑,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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