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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残鉴定流程是什么

2022-07-02 310人已浏览
  • 尹兰英律师

    尹兰英律师律所副主任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建设工程、损害赔偿、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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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车祸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1、当事人自行向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所申请鉴定; 2、司法鉴定做受理后,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3、鉴定人员根据鉴定流程进行伤残鉴定; 4、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鉴定报告。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减速伤是由于车辆突然而强大的减速所致伤害,如颅脑损伤、颈椎损伤,主动脉破裂、心脏及心包损伤,以及“方向盘胸”等。撞击伤多由机动车直接撞击所致。碾挫伤及压榨伤多由车辆碾压挫伤,或被变形车厢、车身和驾驶室挤压伤害同时发生于一体。因此,车祸的伤势重、变化快、死亡率高。车祸已成为当今社会公害,为城市人口死亡的四大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七十六条  调解开始前,交通警察应当对调解参加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遗产继承人是否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二)是否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是否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其他人员。 对不具备资格的,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其更换调解参加人或者退出调解。经审核,调解参加人资格和人数符合规定的,进行调解。
第七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各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后,审核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主体资格; (二)申请书是否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具有相应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承办。 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变更。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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