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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三轮车事故

2024-05-26 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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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电动三轮车均应当认定为机动车,对于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02号令)的电动三轮车,应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对于不符合登记规定的,依据《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471号)的规定,应认定非法拼装的机动车。 对于驾驶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一经发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取缔非法客运、非法改装和非法销售三轮车的通告》 为维护市中心区客运交通秩序,改善市容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在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对非法客运、非法改装和非法销售的三轮车依法清理和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营运证照从事非法客运的机动、电动(含太阳能动力)和人力三轮车(以下统称三轮车),一律停止营运。 二、自2024年7月30日起,对非法客运三轮车,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扣留、没收。 三、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改装三轮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禁止非法改装的三轮车上路通行,违者一律依法处罚。 五、对具有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常住户口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暂时准许营运:1、1999年以来,由市城管局核发车辆准运证、人员服务证,由市公安局核发车辆号牌的人员和车辆;2、2003年,由市城管局核发准运证,市公安局核发驾驶证、行驶证(两证合一)的残疾人和车辆。暂时准许营运的三轮车须由车主本人驾驶,并携带营运手续和相关证照。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依法扣留车辆并从严处理。 六、暂时准许营运的三轮车禁止在以下11条“禁行线”通行:长宁道(龙泽路至学院路)、长虹道(龙泽路至华岩路)、北新道(站前路至龙泽路)、西山道(站前路至文化路)、新华道(站前路至滨河路)、南新道(站前路至建设路)、站前路(新华道至北新道,含火车站广场)、建设路(大学道至唐胥路)、文化路(北新道至国防道)、龙泽路(北新道至长宁道)、唐胥路(学院路至建设路)。 七、凡阻碍依法查处三轮车无照经营和违法行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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