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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案的审计报告受害人能看吗?

2024-04-18 15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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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倘若受害者身兼自诉案件之自诉人,抑或是公诉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之原告身份,自然享有阅览案卷之合法权益,否则,将无权接触相关案卷。首先,在依据刑法提起的公诉案件中,受侵害方应以其真实身份定位,即“被害方”而非“原告”,而对犯罪行为人的称呼则为“被告”,这与民事诉讼法的称谓存在显著差异。 其次,在刑事案件流程中,大部分情况下,被害人均无法直接查阅案卷资料。若确实必要,可向检察机关阐明具体原因,并依程序提出阅卷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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