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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的破坏量刑标准是什么,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2024-07-14 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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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非法采砂环保法律法规处罚依据生态环境的破坏量刑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惩罚,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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