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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办理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2024-04-19 2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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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申请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备案。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务机构,并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审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领人并说明理由。扩展资料《南京市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年满16周岁,因务工、经商等拟在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或在居住地求学、培训、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自愿申领居住证。在旅馆、招待所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内住宿的流动人口,依法办理住宿登记。 第七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行动不便的老龄、残疾等流动人口,可委托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代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委托证明。申请人、代办人及委托人、受委托人应当对上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并督促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房屋出租人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并告知其申报居住登记或居住变更登记。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流动人口解除或终止租赁关系,应当自收回房屋之日起7日内,报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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