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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是什么?

2024-07-13 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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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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