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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020-06-15 1,89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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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核发地车管所申请补领,补领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和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驾驶人以驾驶证丢失为由向车管所恶意申请补领驾驶证,有的甚至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以欺骗手段补领,一人拥有多本驾驶证,以逃避路面执勤民警的管理和处罚。为此,123号令规定:驾驶人补领驾驶证后,原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驾驶人违反规定继续使用原驾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驾驶人违反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原驾驶证丢失,补领驾驶证后又找到原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将原驾驶证交车管所或自行销毁,不得同时使用。目前,每本驾驶证都有唯一编号,并实行了计算机溯源管理,驾驶人申请补领了新驾驶证后,原驾驶证及编号将在驾驶证管理系统中被标注为失效。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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