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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书女方给男方有效无?

2024-06-30 17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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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无效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在婚姻登记员的证明下,在婚姻登记机关共有签订、并发给离婚证的,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限定:第五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分隔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限定的资料和手续。申请解决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表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能够根据另一本结婚证解决离婚登记;申请解决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表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手续解决离婚登记。 (三)两方自愿离婚且对娃儿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项商量一致的,两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表明书》;《申请离婚登记表明书》中“表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表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四)夫妻两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能够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两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由,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限定翻阅婚姻登记档案。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换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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