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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样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24-06-01 1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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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三、认定数量巨大的类型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信用卡的产生是利民的,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方便,希望不要对其抱有犯罪的想法。国家对于信用卡的管制也是相当严格的,信用卡是人们的的财产,是不容他人非法侵犯的。对于那些破坏国家信用卡的管理制度的人,国家绝不轻饶。若对此您还有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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