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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法律上首次规定毒品一词是在几几年

2021-06-06 6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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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990年,我国在法律上首次规定了毒品一次,明确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979年我国《刑法》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各种罪名,但仍未明确“毒品”的法律定义,直到1990年我国法律上首次正式为“毒品”定义,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毒品”进行了更为准确规范的定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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