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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拆迁纠纷处理实务是怎么回事的呢

2024-06-28 1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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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房屋应当属于该条所说的附着物的一种,但是实际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直接作出规定的少之又少,以《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为例,该条例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第三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根据这一规定,又将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的制定权下放到了设区的市一级人民政府,有的设区的市比如南京市制定了相关规定,而有的则没有制定,往往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土政策。但不论哪级政府制定的政策补偿标准都很低,对于一些地处市郊或城中村的被征地拆迁人来说,非常的不公平。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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