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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户口之后宅基地还是能保留吗

2024-05-04 8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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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户籍迁移导致原有宅基地之上依然存在建筑物时,宅基地的使用权得以保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载明之法律条文,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性质的土地享有占有权及使用权,并得依法行使该土地构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益。即便户口已迁往其他地方,若原有住房未出现崩塌状况,则可继续享有该处宅基地之使用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仍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因此在户口迁移之后,理论上讲,宅基地有可能被收归村集体。值得庆幸的是,如果宅基地之上有建筑,且该建筑物为私人资产且产权明确,那么它将不会因宅基地的回收而流失。在此种情况之下,房主仍有资格继续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但不得进行任何翻新或重建以改变现有房屋构造的举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n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n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n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n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n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n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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