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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不能让受害者“伤上加伤”

2024-05-24 26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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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卫生检查,公众想必并不陌生,尽管各级各类卫生检查往往搞得煞有介事甚至轰轰烈烈,但结果却基本上是皆大欢喜,卫生城市,卫生社区等美名也常常会如约而至,不过,卫生检查时的纤尘不染,却未必就是常态,很多时候不过是个检查时才有的特例,检查一过脏乱依旧才是真实常态。只不过,既然卫生检查的时间、地点甚至检查的项目都已事先确知无疑,要想突击出个纤尘不染来,当然并非难事。由此,我联想到了职业病防控和鉴定工作,在这项工作中,对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考量和鉴定不可或缺,并起重要作用。同样的道理,不难设想,对于劳动者工作环境的抽检,一般都是事先约定好时间然后进企业行事的。如此,被抽检的企业肯定有了充分的准备,他们可以把现场清理得不露蛛丝马迹,将恶劣的工作环境装扮得美轮美奂。如此职业病检查和鉴定,既然抽检到的并非工作场所的常态,所得结论当然也就不具备起码的可信度。当然,职业病鉴定这事儿,的确不能由劳动者单方面说了算,要靠专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确认。不过,职业病鉴定必须注重科学性与专业属性,如何确保鉴定的可信度,让抽检真正反应工作场所的真实环境而非假象,也应有起码的考量。假如职业病鉴定仅仅是个应时应景的程序,甚至可以让当事企业游刃有余、充分准备过场,这样的职业鉴定显然是徒有虚名。用工企业听到如此职业病鉴定法,恐怕都要私底下“偷着乐”了。从这个意义上说,职业病鉴定本该具备起码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假如明明是职业病的受害者,却不能从职业病鉴定机构获得起码的专业支持,甚至连业余人士都不难看出其中的明显疏漏时,如此职业病鉴定,其实更像是在职业病受害者的伤口上撒盐。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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