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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新型冠状病毒重新复查的规定

2020-11-09 10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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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企业提前复工需要准备的材料有需要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法律依据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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