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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相关案例分析有什么啊?

2024-06-01 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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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案例: 张某与周某1996年登记结婚。2003年6月4日,张某向罗湖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后张某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5月,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判令二人离婚。而张某在一审判决后,发现周某私自藏匿了一部轿车没有依法分割,二审时即提出要求分割。市中级法院在调查后认为,由于一审时未提出对该项财产进行分割,该项财产的分割应由张某另行起诉。 张某准备以该车再次起诉时,却意外地发现:2004年7月,前夫周某已将该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认为,周某和赵某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明知的、恶意的,已经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所有权。非法转让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共同财产所有权,系无效行为,但由于非法转移行为已经发生,即便返还该车亦无法恢复原状,张某向法院提出确认该丰田轿车属于自己与前夫的共同财产,并要求周某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前夫称车辆非己所有 但张某的前夫周某却在庭上称,丰田车并不是自己的,而且张某非常清楚,是在1997年一位朋友阿明借用了自己的身份证,以自己的名义所购买的车。而且多年自己从来没有使用这部车,轿车不是能收藏起来的。而且自己与赵某根本不相识,不可能自己买车不用,给一个与自己无关系的人使用。 另一被告赵某则自称是在1998年以35万元从阿明手中购买了丰田轿车,分两期支付给阿明,购车后自己曾要求过户,但阿明说该车是刚刚过户给周某的,半年内不得过户。半年期满后,自己一直忽略了过户的事,自己之所以在2004年7月过户完全是一种自我保护的行为。 法院:轿车属共有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丰田轿车于1998年5月以周某的名义购买,而张某和周某并未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故两人婚后财产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该车应属两人的共同财产。而赵某曾在张某与周某的离婚案中接受过询问,因此赵某应当知道张某与周某离婚后未对该车的权属进行处理或尚存在争议,但他却在未征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轿车擅自转让,因此主观上有共同过错,该过错行为造成了张某的财产损失,侵犯了她的共同财产权,属共同侵权行为,是无效行为。 最后法院判丰田车辆属张某和周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认为该车无法恢复原状,因此不分割该车,经核算该车折价13万多元。法院判令周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66667元,赵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离婚一年多后,张某终于又争回了半辆车。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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