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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

2021-12-24 22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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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宪法第三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组织原则,是群众路线在党和国家生活中的应用。国家机关的民主集中制体现为: 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各级领导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经常保持同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下级和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4、一切方针、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原则; 5、各级组织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纪律,以实现中央的统一领导,同时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本质上是各种利益关系在思想文化和政治法律上的反映,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联结枢纽。民主集中制具有决策民主、决策共识、决策效率的优势,适合中国的国情党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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