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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2020-09-30 8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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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们国家执行的是“房地一体”的原则,在农村房屋拆迁活动中,如果已经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补偿,一般不再单独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补偿。也有一些地方在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的时候,将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分开计算补偿,这种情况下,一般一块宅基地给予几十万的补偿,然后再给地上房屋比较低的价格补偿,这种做法的本质,还是为了降低拆迁成本。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申请了宅基地之后,还没有来得及盖房就拆迁了,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进行补偿,则宅基地按照农村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一般几万到十几万一亩。如果采取的宅基地和房屋分开计算补偿的方案,则应当按照当地制定的宅基地补偿标准来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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