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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追尾误工费是否能获赔偿呢?

2022-05-01 8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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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车辆被追尾是否赔偿误工费,需要根据事故具体情形判断: 1、车辆被追尾,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误工费。 2、车辆被追尾,并未导致人身损害的,无需赔偿误工费,但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可以主张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3、营运机动车被追尾,未导致人身损害的,无需赔偿误工费,但是可以主张赔偿停运损失。 具体如下: 一、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被侵权人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工资收入或其他类型的合理收入。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司法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误工时间×每日收入。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对于每天收入,区分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即:误工费=误工时间每日工资收入。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即:误工费=误工时间×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受害人有工作收入是其主张误工费的前提,如受害人无法证明其在受到伤害时有工作收入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二、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非营运车辆因事故处理、修理等无法使用时,当事人可以主张租车费、打车费等其他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另,在费用标准的确定上,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所支出的费用应当是必要的、合理的,并综合考虑事故车辆本身价值、一般用途、修理期限等因素。 1、虽然该解释明确了非营运车辆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以赔偿,但是,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类型的选择以不超过原交通工具即可。以私家车受损为例,租车使用、打的是最为通常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这是人们可以预见并被我们所普遍接受的。 2、替代性参照物不应以原交通工具为标准,应结合合理费用原则,选择通常交通工具类型,如豪车只能对应普通轿车,摩托车或电动车受损,可以支持地铁公交这样的廉价交通出行方式,而不能支持打的。对于合理费用的裁量,需要从关联性与必要性等方面审查使用交通工具的类型、次数、里程,还需注重审查真实性。 三、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 车辆停运损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毁坏的车辆如果是进行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实际需要的修复期间,车辆所有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停运损失通常是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就受损同类型的车辆在市场中日营运收入进行鉴定,然后根据车辆修理花费的时间来进行赔偿。 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包括车辆停运的固定损失和实际收入损失。 车辆停运的固定损失包括定期向所属企业交纳的规费、各项固定费用;实际收入损失应参照同期该行业平均营运收入(实际收入)水平按一定比例确认。 确定停运损失应注意的问题: 1、损益相抵规则 在机动车受损产生停运损失的场合,不能支持油费、过桥过路费等为物之使用本身产生的费用。正如在因毁损农业生产资料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中,如果支持了对收益损失之赔偿请求,那么就不应再赔偿受害人为获得收益而付出的购买化肥、农药等费用。 2、减轻损失规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了停运损失,应避免停运损失的扩大,车辆受损一方应及时将受损车辆予以维修,及时恢复营运。如果车辆受损一方在恢复对事故车辆控制后的合理期间内未将事故车辆及时送交维修,超出该合理期间的修复延误时间产生的停运损失,属于扩大的损失,不应支持。 另一方面,对于受害人实际已经以其他方法如替换受损车辆以继续营运的场合,因为停运损失并未产生,对于直接的停运损失并不能支持,转而应支持替代营运而产生的费用。 上述费用从理论上属于预防费用,是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事先采取防范措施而支出的费用。但是如替换营运的费用明显高于停运损失时,则对超出停运损失部分不应支持,此为减损规则的应有之义。 3、可预见性规则 停运损失不应再包括因停运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因停运导致对第三人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因为两者的因果关系较远,否则加重侵权人的负担,限制人们的行为自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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