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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不执行有哪些条件

2022-11-03 1,379人已浏览
  • 蔡景峰律师

    蔡景峰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税法、债权债务、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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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拘留不执行的四个条件具体如下: (1)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的; (4)行为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一、拘留不执行的法律规定如下: 1、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3、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二、拘留需要的条件如下: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总之,被行政拘留人不执行拘留的,会有两种责任要承担,如果是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会被处3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保证金保证的,没收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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