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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顾民生也需处理好相邻关系

2024-06-12 2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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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以往的相邻权纠纷多发生于居民之间,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却是发生在居委会和居民之间。居委会为民办事搭建卖菜棚,不曾想却占用了居民的“地盘”,被此户居民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居委会未经居民同意就在该户居民墙外搭建卖菜棚,虽考虑了部分居民的需要,却没有考虑到相邻关系的正确处理,因此判决居委会拆除卖菜棚,恢复原状。去年7月,陈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所在社区的居委会在1997年未经过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就在其西房的后山墙外侧搭建了卖菜棚子,设置了摊位费,租给外地人卖菜,并收取摊位费。据陈某夫妇称,居委会设置的这个“菜市场”已经占用了其自家的宅基地,其宅基地上的一棵老树,已经因为被居委会搭建的棚子和摊位包围不见阳光而死亡。此外,棚子和摊位距房屋太近,也致使其无法维修房屋。为此,陈某夫妇曾经多次和居委会进行过协商,可均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居委会排除妨碍,将搭建的棚子及摊位拆除,恢复原状。对于陈某夫妇的起诉,居委会觉得很委屈。居委会承认确实在居民陈某夫妇家的西房后山墙外侧搭建了棚子,并将这些摊位租与外地人卖菜,但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方便居民生活。而且在陈某夫妇提出交涉后,居委会已经将棚子向西移了半米,还用铁网隔开了陈某家的墙,并没有影响到陈某的生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专程对搭建卖菜棚的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卖菜棚距陈某夫妇的西房山墙约50公分,棚子内侧已经用铁网与山墙隔开。根据陈某夫妇提供的林权证,西房后的两棵树归其长期使用和所有,而居委会搭建的棚子正在这两棵树木的范围内。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居委会在没有取得陈某夫妇同意,也没有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在陈某夫妇的西房后山墙外搭建了棚子和摊位,虽然出租是为了照顾部分居民的生活需要,但却忽略了与陈某夫妇之间相邻关系的正确处理。尽管陈某夫妇提供的林权证不能证明居委会侵犯了其宅基地,但居委会搭建的棚子确实在陈某夫妇所有的树木的范围内,客观上确实对陈某夫妇所有的西房造成了妨碍。据此,法院最终支持了陈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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