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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2024-05-21 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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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浙江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浙江地区的房屋被拆迁,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数额,需要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是,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六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二十七条 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 搬迁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2、被拆迁方若是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获得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差价。 (3)依照前款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予以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4)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中,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 二、拆迁房屋之前,需要先进行风险评估吗? 1、拆迁房屋之前,需要先进行风险评估。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三、必须是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的征收行为吗? 1、并不是必须是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的征收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如果想要拆迁浙江地区的房屋,那么在实施拆迁行为之前,需要先制定浙江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然后结合此标准确定最终需要支付的补偿金。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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