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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加宽占地有赔偿吗

2023-02-22 2,399人已浏览
  • 李鸿雁律师

    李鸿雁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

    擅长:行政诉讼、拆迁安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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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道路加宽占地有赔偿。道路加宽补偿标准具体各地有所差异,需查询当地省政府出台的征收政策与补偿标准。如果只是临时施工占用,可以适当的要求占借费;如果是道路扩宽永久占用,那么可以按公路征地补偿办法,要求补偿。其补偿主要包括国家补偿和地方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土地青苗补偿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如下: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4、土地补偿费。 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5、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位需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有产值倍数的最高限制。 6、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农作物和经济林木的补偿也有所区别。能收获的农作物尽量直接收获,而处于成长期的农作物将根据播种时间及产值的不同予以补偿。经济性林木尽量选择移植方式,减少经济损失,必须砍伐的也将按照实际经济价值进行补偿。具体的补偿金额各地区在实际补偿方案的计算中有一定差异。 7、其他附着物补偿费 如果修路占用农民土地,土地上建设了房屋或其他设施,那么因征地被毁损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征收部门应参照有关标准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迁移费或补偿费。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用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归村民个人所有;村民安置费应由统一的安置单位所有,并用于人员安置管理和使用,如果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同时,农场修路占地还要遵循征地补偿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的补偿要求。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等由经过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土地被征用时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补偿标准的产值,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所确定的为准,下级政府及征收部门遵照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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