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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女方没出钱离婚怎么分割

2024-05-01 1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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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配偶在购置房产中并未参与出资的情况,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的财产分配方式可参照如下原则予以妥善处理:首先,若男方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支付了购房款项,且该房产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则该房地产应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在无其他特殊约定的前提下,离婚诉讼时不应将此部分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次,若男方仍使用其个人全部财产支付购房款项,但该房产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便可视作夫妻共有财产,若在离婚诉讼中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会对此进行合理的分割;再者,如果该房产系在结婚登记之前由男方通过贷款方式购得,且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房贷还款义务,那么在离婚诉讼中,该房产应归属男方所有,但对于婚后房产价值增长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此情况下,女方有权就此部分财产提出分割请求;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男方父母在结婚登记之前为男方购置的房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视作对其子女的赠与,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除非存在其他特殊约定,否则在离婚诉讼中不应将此部分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无论该房产登记在何方名下,只要是在夫妻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均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n(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n(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n(三)知识产权的收益;\n(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n(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n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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