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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2021-07-31 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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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专利申请类别不属于专利范围的; 2、申请的材料不齐全; 3、申请主体不适格; 4、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未呈黑色,整齐不清晰的; 5、不受理专利申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未使用中文的; 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各类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呈黑色,整齐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 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摘要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申请文件的文字部分应当横向书写。纸张限于单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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