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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协议管辖不发生效力

2024-06-05 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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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常见的不发生效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超出合同纠纷或者财产纠纷范围,如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通过协议管辖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 2、虽然约定协议管辖,但在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如约定北京法院管辖,但在起诉时不能确定是哪家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地点并非与案件事实存在实际联系地点,如约定案外人住所地管辖; 4、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应当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约定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又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约定其他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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