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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触犯两个罪的可以缓刑吗

2022-12-23 2,498人已浏览
  • 李艾军律师

    李艾军律师合伙人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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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为人同时触犯两罪能够宣告缓刑的条件如下: 一、行为人同时触犯两罪,只要两个罪都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即可。 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人民法院就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缓刑。 2、缓刑是指对犯罪分子设定一个考验期,在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对原判刑法不予执行的一种制度。 3、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同时触犯两个罪分为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和两个行为分别触犯两个罪。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是该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罪名的行为特征,同时触犯两罪,这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形,最终按一个罪来处罚。不管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还是两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只要都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 三、缓刑分为可以宣告缓刑和应当宣告缓刑的两种情况。可以宣告缓刑体现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宣告缓刑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宣告缓刑,否则就构成枉法裁判。 四、累犯不适用缓刑。累犯是指犯罪分子前后实施了两个故意犯罪,证明犯罪分子没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的缓刑条件。 五、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十四种原则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况。 1、非法、违法生产的; 2、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5、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6、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8、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9、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10、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11、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12、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1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4、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第十四条  造成《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非法、违法生产的; (二)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三)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五)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七)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第十五条  相关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二)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四)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六)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七)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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