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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放贷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2024-04-20 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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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在上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之前,若债权人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债权,倘若该债权出自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则被视为非法权益,其债权转让将被认定为无效。 2、针对债权人而言,其有权将自身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予第三方当事人,但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一)依据债权属性判断该项转让不被允许实施; (二)遵循当事人之间约定在特定条件下禁止转让; (三)根据法律规范明确禁止转让。在当事人间有着非货币类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时,此种情况不会对善意第三方产生约束力。 关于正在执行中的金钱债权是否能够转让的问题,若双方当事人有明确协议,那么就不能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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