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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2022-12-27 28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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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Liaison Office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in the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中央政府派驻澳门的工作机构。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决定,将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工作机构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更名为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及其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当地的法律,依法履行职责。 主要职能 一、联系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门部队。 二、联系并协助内地有关部门管理在澳门的中资机构。 三、促进澳门与内地之间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联系澳门社会各界人士,增进内地与澳门之间的交往。反映澳门居民对内地的意见。 四、处理有关涉台事务。 五、承办中央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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