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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电动车上牌规定

2022-12-25 1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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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赤峰市电动车上牌规定: 1、赤峰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核发号牌,按规定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电动自行车备案时间自2021年9月17日开始; 3、2021年9月17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于2021年11月17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备案地点(备案地点另行公布)申请办理车辆备案。其中,符合国标(GB17761-2018)的车辆,发放正式号牌;不符合国标的车辆,发放临时通行号牌。临时通行号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4、2021年9月17日起,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备案; 5、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购车凭证、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按照就近原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备案地点办理备案,备案免收号牌工本费。 6、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 7、2021年11月17日起,未经备案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行驶,违反者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法律责任等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8、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地区电动自行车备案工作可参照本通告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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