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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

2023-05-08 8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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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依法保守公安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责任和义务。 警务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 1、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情况; 2、隐蔽工作单位的代号、地址和电话号码; 3、警务活动中使用的密语、代号和通信联络方法; 4、治安耳目、监所内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档案管理情况; 5、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案情、工作进展情况,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6、爆炸物品的专门管理技术; 7、公安机关内部计算机主干网、局域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8、不宜公开的数据库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的网络地址; 9、计算机主机系统管理员口令,应用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口令; 10、国内安全保卫、技侦等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分工及装备情况; 11、公安机关武器装备标准、配备情况; 12、未公布的民警违法违纪的统计数字和情况; 13、公安科技研究的技术资料及装备器材; 14、刑事技术的具体方法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刑事技术器材; 15、不宜公开的各种内部参阅资料和内部教材; 16、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一般社情动态及综合情况; 17、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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