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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应如何赔偿,国家应该怎么进行赔偿呢?

2024-06-26 1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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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这条规定并结合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看,我国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即只赔偿无罪被羁押的公民,而不赔偿有罪被羁押的公民。无论是对轻罪重判且刑罚已执行的人,还是对因构成犯罪客观方面要件被拘捕、判刑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国家都不予赔偿。由此可见,只要被告人被认定有罪,即便存在轻罪重判、超期羁押情况的,其仍不能获得赔偿。但如果超期羁押系故意所致的,依法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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