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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爱的婚姻妻子有责任和义务和丈夫行房吗

2024-04-29 1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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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间确实存在着一种“性义务”,但这种义务应被视为一种法律概念,若有一方未能遵守,另一方则享有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定权利,无须经过对方同意即可全权行使和主张自己的权益。 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行要求或逼迫对方去履行其应尽的“性义务”。相反地,如果有人违反了女性的意愿,利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或者其他手段来达到与其发生性行为的目的,无疑将构成严重的刑事罪行,并将为此付出相应的刑事代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n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n(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n(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n(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n(四)二人以上轮奸的;\n(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n(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n(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n(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n(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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