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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外资公司注册注销条件

2020-01-03 35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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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注册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公司设立涉及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2.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 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至少应有一名股东为外国籍。 注销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符合申请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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