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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之后土地没用完归谁

2024-04-20 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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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已经完成了相应审批程序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案例,如果在一年内无需使用且仍可进行耕作并实现收获的话,应当由原来耕种这片耕地的集体或个人重新承担起耕作责任,亦或是由具体的用地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耕种工作。如果耕地上有超过一年未能动工建设的情况,那么就需要按照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缴纳闲置费用。若该地块被连续两年未使用,便需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后,由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实行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如果这片土地原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则应当将其交付给原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恢复耕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n(一)永久基本农田;\n(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n(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n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n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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