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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最新

2023-06-02 28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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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如下: 1、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应当进行重新鉴定行政案件: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 综上所述,法律有着秩序的意义,有着正义的意义,有着效率的意义,有着利益的意义,但法律对普通老百姓象征着保护与希望的意义。法律仍然以其独特的意义与威严捍卫着人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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