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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教师可以当股东吗

2022-12-02 6,85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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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编教师可以当股东。法律对于在编教师当股东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应该是允许的,在职教师只是享有不低于公务员的待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内,国家公务员不可以在企业或者营利组织兼任职务。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关教师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具体如下: 1、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3、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4、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5、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6、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7、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教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不能做股东的有: 1、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不能做公司的股东; 2、自然人作为股东一般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继承取得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其权利和义务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和履行; 3、一个自然人股东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一个自然人和其他人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没有数量限制; 4、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恬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五十二条  (严重违法)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解聘,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教师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撤销教师资格,终身不得申请教师资格,禁止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开发表违反宪法言论,损害党和国家声誉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损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严重损害教师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以此强制、诱导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五)严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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