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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暴力传销杀出去?

2020-07-10 9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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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小高被传销人员骗致传销窝点,现场人员郭某、缪谋、张某、刘某等四人逼迫小高交出手机遭到小高拒绝,为了控制住小高,在屋外的安某、孟某也进入了房间,孟某抢走了小高的手机,安某用掐脖子的方式逼迫其交出钱包,小高在众人包围之下,从身上拿出了折叠刀(非管制的刀具)要求离开。 安某、张某见状立即上前抢刀,其他的同伙也一拥而上,小高持刀挥舞在刺伤安某、张某、梁某等人后逃离了现场,安某因胸部中刀死亡,张某、梁某均轻微伤。 龚律师问,小高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吗?还是看最高院怎么说吧。 最高法院认为,在判断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不应当过度要求防御人必须采取以不法侵害基本相当反应方式和强度,而是应当充分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的情形,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做出判断。 小高被骗致传销窝点面对多人非法围攻,为摆脱困境实施防卫,虽然持刀造成了一死两伤的后果,但从防卫人面对的多人围殴的场景和情势紧迫的状况来看; 持刀反击的行为并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小高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故此,面对暴力控制,应当采取一切手段杀出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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