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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200多检察院能压下来吗

2020-01-02 61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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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发布《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醉驾认定、查处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以上的醉驾行为要从重处罚。为体现从严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等8种情形(见表)将从重处罚。根据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 (八)和修改后的《交通法》,醉驾机动车,由交警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由司法部门判处1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交警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并由司法部门判处1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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