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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账簿刑事处罚有一些什么呢?谢谢回答,

2024-05-18 1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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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隐匿”,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有关机关监督检查其会计工作,调查了解有关犯罪证据,要求其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时,有意转移、隐藏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销毁”,是指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予以毁灭、损毁的行为。“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情况的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的、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文书。 (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由于本罪被规定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且立法上对本罪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直接的、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致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因管辖问题认识不一致影响到案件的受理。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国家审计署的函询中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均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修正案之所以将本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后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主要是考虑到新增加的内容与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内容最为接近。本罪虽然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节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公司、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正如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虽然也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节中,但其犯罪主体并不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在其中。综上所述,所有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均可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的主体。此外,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关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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