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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索要欠款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

2023-02-23 241人已浏览
  • 周桦律师

    周桦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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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债权人当场使用暴力夺走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债权人在客观上虽然针对债务人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并夺走债务人的财务,但其主观上只是想收回自己的合法债权,债权人的私力救济行为虽不合法,但有明显不具有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抢劫故意和目的,因此,对该债权人的行为显然不能以抢劫罪论处,否则,必将冤及无辜。进一步地说,如果债权人为抢走债务人的钱财而当场实施的暴力行为,已实际造成债务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反之,则属无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不能以绑架罪论处,正是这种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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